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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经济系统的现实法律思考——与NFT的梦幻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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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概念源于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说《雪崩》。《雪崩》构建了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各自有一个现实世界的分身,可以按照自己设计的身份相互交往和生活;就像小说的主角,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披萨速递员,在虚拟世界中却是黑客和使用双刀战斗的高手。2018年的电影《头号玩家》则用影像的形式更为形象生动的描绘了虚拟世界“绿洲”。

但仅以虚拟世界来简单概括“元宇宙”又不够全面。“元宇宙”应当是一个与现实世界互相联系,而又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目前大部分为人熟知的元宇宙平台多为游戏平台,例如Roblox, Sandbox等,这是因为游戏产业是元宇宙概念最易被接受和应用的领域;但元宇宙的概念更为宽泛,其还应当包括虚拟世界的社交功能和经济系统。

根据Roblox的CEO的观点**[2]**,“元宇宙”至少包括以下要素:(1)虚拟社区中拥有和经营虚拟身份;(2)社交功能;(3)沉浸式体验;(4)低延迟,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成熟之后,元宇宙中的一切都是同步发生的;(5)内容、玩法、道具的多元化;(6)用户能够较容易的进入元宇宙的世界;(7)经济系统,用户能够在其中进行生产和消费活动;(8)包含虚拟文明。

二、元宇宙经济系统

不少人认为,《头号用户》中的“绿洲”是元宇宙的终极形态。虽然现有的元宇宙平台受限于技术,并未达到复刻“绿洲”的程度;但是,日益发展的技术,尤其是区块链技术赋予了“元宇宙”生机,使其不仅存在于科幻小说和电影里,也正在愈发接近“绿洲”。

“低延迟”、“随地”等要素由于网络速度的原因,还暂时无法实现;除了少数平台,例如经过17年沉淀的Roblox,积累了超过3000万的日活用户(Daily Active User ,“DAU”),并以用户创造内容的玩法作为其主要模式,因此内容呈现出多元化;大部分标榜“元宇宙”概念的平台,尚在起步阶段,内容的多元化和精致程度都有待时间证明。相比之下,元宇宙的经济系统是元宇宙最先成熟起来的要素。

(一)

元宇宙的经济活动

作为现实世界的平行世界,元宇宙几乎具备了现实世界的大部分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甚至抵押融资等金融性质的活动。用户在元宇宙中生产虚拟内容,而这些虚拟内容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用户的虚拟财产。而用户可以在元宇宙中互相交换特定虚拟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兑换成虚拟货币,甚至也可以通过元宇宙虚拟货币的升值获取利润。

以元宇宙游戏Roblox为例,Roblox拥有自己的游戏货币。用户可以通过在Roblox平台开发游戏,销售游戏内道具等获得游戏货币,游戏货币在整个Roblox平台,不同的小游戏宇宙中流动,同时游戏货币与美元可以互换,为货币系统注入了更多的活力。**[3]**而在Axie Infinity中,用于繁殖下一代小怪兽的药水瓶(Small Love Potion,“SLP”)也是一种游戏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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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NFT的梦幻联动

中国当代艺术行业独立策展人顾振清认为,“NFT可以借由网络游戏接口进入虚拟社交的元宇宙世界。其实,所有的NFT都有可能进入元宇宙中,与元宇宙产生梦幻联动。” 可以说,NFT所链接的其实就是一个通向线上虚拟社会“元宇宙”的转换接口,而NFT通证就是一路通关的驾照和通行证。对于虚拟世界大同社会愿景中的元宇宙而言,NFT是入口。[4]

The Sandbox中的虚拟土地和Axie Infinity中小怪兽都属于NFT。这些NFT增加了游戏趣味性,提高用户粘性;同时,这些NFT也可以在相应的市场上开展交易。

NFT作为非同质化通证,其不可替代的特性,意味着可以用来代表独一无二的东西,是将现实与虚拟世界连接起来的关键性节点。**[5]**因此,NFT 天然地适用于元宇宙,除了常见的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等,还可以代表元宇宙中用户的虚拟身份、用户的虚拟财产等等。

三、法律思考

元宇宙的经济活动中,包括NFT在内的虚拟财产不断进行流通与交易。元宇宙与NFT作为最前沿的概念,国内外暂时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国家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监管,早已开始。笔者将从虚拟财产保护的角度出发,观察元宇宙与NFT等虚拟财产联动所催生的法律问题。

(一)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网络游戏货币等,是一种狭义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6]**94公告(即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均被定义为虚拟商品,所以虚拟货币也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范畴。

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是经过所有人的劳动(如游戏中花费时间练级、“挖矿”)、交易(如以法币交换游戏道具)所获得的,具备财产的基本特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也做出明文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认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

实务中,不少法院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作出裁判**[7]。实际上,此前已经有相关法院判决反映了该《意见》的主要思想,即对取得他人游戏账户控制权后,转移或抛售账户中的虚拟财产,并将交易所的占为己有的行为判处盗窃罪,并对被告人处以相应刑罚[8]**。

可见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已然得到承认,我国不仅在法律规定上,在实务中也切实保护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二)

虚拟财产的交易

虚拟财产的交易根据财产的性质,受到不同的规制。对于虚拟财产中虚拟货币的交易,国家目前仍实行严格的管控政策,而对于NFT、游戏道具等偏商品类的虚拟财产的交易,国家暂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NFT、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更偏向于商品,所以多通过拍卖行或二手买卖平台的途径进行交易。其中NFT虽然也具有一定虚拟货币的性质,但其主要监管风险仍在于其炒作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故NFT和游戏道具作为商品交易时,需要选择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行,及正规二手交易平台,并避免炒作扰乱市场秩序。

而虚拟货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属于“虚拟商品”的一种,我国对于其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没有否认,其属于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交易并产生收益的财产。但要注意,在交易过程中仍然要防止进行炒作和投机,并杜绝代币融资,违法进行金融活动。

(三)

反洗钱

虚拟财产由于具有非面对面的匿名性、复杂性、交易快捷性、使用广泛性等特点,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据上海市检察院透露,2020年洗钱案件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资,而与此相关的洗钱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侦查和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难度。[9]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于1989年建立,旨在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扩散融资)等危害国际金融体系的活动。FATF制定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建议》”)[10],该建议于2021年6月进行了更新。其中Recommendation 15针对新兴科技领域反洗钱措施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最主要一点是:各国应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在其本国取得审批或登记注册,以便各国当局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管、监测。需要说明的是,该等发牌的监管机关必须是相应法域所对应的权威监管机关,而非自律管理组织。

世界各国为防止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陆陆续续建立起一系列反洗钱制度。如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局(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在2013年3月18日发布了针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的说明;新加坡金融监管局(The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则根据FATF建议,加快对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反洗钱的监管,针对不同对象和交易类型,制定不同的关于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措施。尤其于2021年6月,连续对银行发布了《626 号通知》,对持牌财务顾问发布了《FAA-N06号通知》,对支付系统运营商、财务公司、信用卡持牌人等发布了《PSN10号通知》,对持牌信托公司发布《TCA-N03号通知》等等,一系列通知的发放均旨在加大反洗钱力度;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于2017年9月发布了《ICO监管指南》(FINMA Guidance 04/2017 Regulatory treatment of initial coin offerings),从反洗钱等各个方面对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 “ICO”)的监管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我国已经有一套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并在不断进行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8月1日刚生效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而作为虚拟财产服务供应商,也应当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客户身份识别(Know Your Customer,“KYC”),建立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交易记录等,从而建立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制度。

合理的监管会促进交易的繁荣,一个规整健康的交易体系会吸引更多的玩家加入到元宇宙世界中,享受虚拟世界带来的快乐,促进元宇宙经济系统的发展。反洗钱制度的建立对高速发展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而言,加上了一道安全带。

(四)

税务问题

虚拟财产交易如产生现实层面的交易和收入,从根本上来说仍具有可税性,但相关税款该如何征收,仍然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早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规定**[11]**:网络游戏虚拟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政策实际执行起来,仍具有很大的难度。首先,税收主体难以确定,且财产原值也没有相应标准可以确认,更不用说交易的多样性和运营商、交易平台方可能消极配合的问题。如果要推行对网络游戏虚拟币、游戏道具交易的税收政策,笔者建议,第一步要完善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规范运营商、交易平台的商业行为,保证交易记录有迹可循;也要积极推进税收监管的科技化、电子化,以便加强监管力度。

而如BTC一类虚拟货币的税收法律,目前在我国仍处于空白阶段。但其他国家已有对虚拟货币征收税款的先例,如美国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为了应对逐渐火热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发布了Notice 2014-21和2014-16 I.R.B. 938号文件,作为个人企业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税务处理的指南。随后发布了《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常见问题解答》(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Virtual Currency Transactions),就虚拟货币交易中产生主要的税务问题作出回应,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作出更新。日本也在2017年通过了税法修正案,将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收入,归类为“杂项所得”,由投资者申报所得利润。

其他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税收法则,或将成为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税收监管措施的指路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完整的虚拟财产税收监管制度,虚拟财产的税收实践之路将更加的顺畅。

元宇宙与NFT的联动开辟了市场,带来一片繁荣景象,而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联动的同时,也应受限于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定,从而保证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当然,作为全新的领域,元宇宙与虚拟财产的碰撞将会产生更多的火花,也期待立法的完善与进步,能够弥补这部分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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